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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记忆口诀:八大罪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文章作者:佚名    时间:2024-11-05 21:17:18

1、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形:盲人、聋哑人、半疯子、对法律辩护有异议的未成年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认罪认罚的,可以不签认罪认罚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认罪和处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悔罪书和刑罚的情形。

2、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情形:情节较轻的,可判处死刑。 (有些老师记得这个公式是“在正确的时间报名死亡”)。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的,应当驳回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三)经特赦免除处罚的;

(四)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诉处理的犯罪行为,不提出申诉或者撤回申诉的;

(五)其他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3、检察院管辖的案件(自查):司法权力损害司法、侵犯公民权利,警察管辖其他权力,需要省级检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立案侦查。省级以上。

4、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公诉和自诉、公转自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仅以申诉方式审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侵权); (二)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轻微刑事案件的。 (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讯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对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刑法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三年以下); (三)受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已经投诉,但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的案件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5、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国家危亡。

法律依据: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3、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刑事诉讼法第298条); 4.对境外被告人的缺席审判(刑事诉讼法第2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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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取消资格的对象为:审判、起诉、调查、写作、鉴定、解释。讨论不适用于证人和律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法官、检察官、侦查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员。

7、回避的决策机构:军人→官员→集体组织。

解读:警察的回避由所长决定,所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决定。

8、绝对禁止人员担任辩护人:人数不限,没有自由,并受到处罚。

9、绝对禁止担任辩护人的人员:检察官、执法机关、保安人员、驱逐人员、被撤销陪审员等。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

10、辩护人披露的证据范围:缺席、年幼、精神疾病。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辩护人收集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检察院。

11、法律援助的辩护对象:盲人、聋哑人、精神病人、无定罪被告人、死刑被告人、未成年人、缺席被告人。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

12、强制排除的物证、书证:对变更问题不予说明、无法反映原件、无法证明来源的。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九条。

13、强制排除的证言:不出庭不真实、无法表达和感知、个人意见未翻译(核对)等。

14、被告人供述被强行排除:地点不符、未录制视频、未审查证据。

法律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

15、强制排除的鉴定记录:有的夹杂提示,不予查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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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强制排除的电子数据:被篡改、伪造、不真实的。

17. 酌情排除的电子数据:未密封、未签名、未注明。

18.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情形:有异议的、有影响的、必要的。

19. 鉴定人应出庭作证的条件:有异议和必要。

20、证书豁免事项:了解常识规则,对有效性推定无异议。

法律依据:《高级检察院条例》第437条。

21、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况:主事人多次施暴并自伤,很难获得保释。

法律依据:《公安部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累犯、犯罪集团主犯、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等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拘捕。可以取保候审,但也有例外(妇女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如果取保候审,不会构成社会问题)风险;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结案的,需要取保候审)。我曾经见过一个强奸嫌疑人,立即被侦破,并取保候审。我不知道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22、担保人条件:无涉、能力、权利、自由、居住、收入。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23、提前拘留对象(现有犯罪分子或重大嫌疑人):已坦白的将提前逮捕,犯罪的名人将被提前拘留。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被发现的;

(二)被害人或者亲眼目睹的人认定其实施犯罪的;

(三)在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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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告知真实姓名、地址或者身份不明的;

(七)有在逃犯罪、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等严重嫌疑的;

(八)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逮捕的;

(九)监察机关已经采取拘留措施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先拘留犯罪嫌疑人。

24.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时,对有下列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讯问:有疑问、请求、违法行为、未成年人、精神病、盲聋哑、问题重大、复杂的。

25、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人范围:检察官、法律、损害、亲属。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26、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责任人范围:公、诉、狱、继承人。

该法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刑事被告人和其他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 2、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3、死囚的遗产继承人; 4、附带民事诉讼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结案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依法应当对受害人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属、朋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应当准许。

27、不准担任证人的人:有权威、影响力大、不能辨认和表达。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

28.适用技术侦查的案件范围:国家恐怖主义、吸毒、侵犯人权、人身安全(通缉)等。

29、集中审判原则的体现:持续审判、不换人。

30.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和量刑建议不予采纳的情况:不认罪、不定罪、不起诉、非自愿、前后矛盾。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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