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00-123-4567
部长:娄继伟
十月 23, 2015
政府会计准则 – 基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单位)。
前款所称部门、单位,是指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间接存在预算分配关系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
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组织,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政府会计由预算会计和财务会计组成。
预算会计实行预算会计现金制度,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务会计基于权责发生制。
第四条 政府会计的具体标准及其适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标准制定。
第五条 政府会计单位应当编制决算和财务报告。
决算报告的目的是为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全面反映政府会计主体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帮助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管理, 并为后续年度预算的编制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的用户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单位本身、公众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为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政府财务状况、运营(包括运营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的相关信息,反映政府会计主体履行公共信托责任的情况,并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决策或进行监督管理。政府财务报告的用户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债权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会计主体本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六条 政府会计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经济经营、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条 政府会计应当以政府会计单位的持续运作为前提。
第八条 政府会计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并按照规定编制决算和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期间 (如会计年度和月份) 的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基于公历。
第九条 以人民币作为政府会计的基础货币。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将相关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进行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条 政府会计应当采用贷方和借方会计的方法记账。
第二章 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政府会计单位应当根据经济实际运行或者事件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二条 政府会计单位应当将所有经济业务或者事件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充分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会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
第十三条 政府会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政府会计单位履行公共受托责任和报告使用者决策或者监督管理的需要有关,有助于报告使用者评价或者预测政府会计单位的过去、现在和未来情况。
第十四条 政府会计单位对已经发生的经济运行或者事件,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拖延。
第十五条 政府会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政府会计单位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类似的经济操作或者事件,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说明中说明变更的内容、原因和影响。
政府会计单位内发生的相同或者类似的经济操作或者事件,应当采取一致的会计政策,确保政府会计信息具有相同的口径和可比性。
第十六条 政府会计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简明扼要,便于报表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七条 政府会计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运行或者事件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不限于经济运行或者事件的法律形式。
第三章 政府预算会计的要件
第十八条 政府预算的会计要素包括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是指政府会计单位在预算年度依法取得并纳入预算管理的现金流入。
第二十条 预算收入一般在实际收到时确认,并以实际收到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一条 预算支出是指政府会计单位在预算年度依法发生的并纳入预算管理范围的现金流出。
第二十二条 预算支出一般在实际支付时确认,以实际支付的金额计量。
第二十三条 预算结余是指政府会计单位预算年度预算收入中扣除预算支出后的资金结余,以及当年累积的资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 预算结余包括盈余资金和结转资金。
盈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结束时,从实际完成预算收入中扣除预算支出和结转资金后的剩余资金。
结转资金是指年终未完成或未落实的用于预算项目支出,需在下一年度按原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五条 符合预算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结余定义及其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政府最终账目报表。
第四章 政府财务会计的要件
第二十六条 政府财政会计的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
第 1 部分 资产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政府会计单位过去的经济运行或者事件形成的,由政府会计单位控制,预期产生服务潜力或者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经济资源。
服务潜力是指政府会计实体使用资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以履行政府职能的潜在能力。
经济利益的流入表示为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出的减少。
第二十八条 政府会计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一年(含一年)内消耗或能够变现的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账款和预付款项、存货等。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项目、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资产、文物和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和自然资源资产。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经济资源,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认定为资产:
(1) 与经济资源相关的服务潜力可能实现,或经济利益可能流入政府会计实体;
(2) 经济资源的成本或价值可以可靠地衡量。
第三十条 资产的计量属性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现值、公允价值和名义金额。
在历史成本计量法下,资产按收购时支付的现金或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
在重置成本计量下,资产以现在购买相同或类似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金额进行计量。
在现值计量下,资产是按预期因继续使用和最终处置而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的贴现金额计量的。
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以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资产所获得的价格进行计量。
如不能采用上述计量属性,则以名义金额(即 1 元)计量。
第三十一条 政府会计单位计量资产,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
采用重置成本、现值或者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资产数量能够连续可靠地计量。
第三十二条 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资产负债表。